我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执行上限发放标准
作者:王冰     来源:     日期:2013-06-19    
  我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执行上限发放标准
  每对夫妇每月10元,发至子女18周岁为止

  本刊消息  日前,记者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获悉,根据国务院和省计生委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标准的规定,我市从2013年1月1日起,将独生子女奖励金标准从原来每对夫妇每月5元提高到10元,每对夫妇每年120元,发至子女18周岁为止。目前我市享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共有6.7万余户家庭,此次调整后,全市新增资金总额每年达300余万元。
  据了解,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2005年德阳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德阳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对户籍在德阳市范围内,具有领取资格的父母从当年起实行每月发给5元的奖励金(全省奖励金下限发放标准)。而从今年起,全省将统一执行上限发放标准,即每对夫妇每月10元每年120元,发放奖励金的资金渠道仍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不变,即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市低保对象的,奖励金将从财政安排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支,其他情形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仍按原有渠道列支。
  针对有的独生子女家庭不清楚独生子女奖励金的办理和发放程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有关工作人员提醒,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实行申领制,需要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办理申领手续后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从办证之月起即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而办证之前的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