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非法捕鸟承担刑责,还须赔偿生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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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
日期:2025-06-26
原标题:非法捕鸟承担刑责 还须赔偿生态损失(以案说法) 巍巍贺兰山和九曲黄河之间,就是鼎鼎大名的“塞上江南”。近年来,随着黄河上游生态环境的持续向好,每年都有数以百万计的鸟儿,选择在黄河上游如宁夏等地的湿地构筑家园,繁衍生息。然而,一些犯罪分子也因此盯上了这里的鸟儿。 2021年至2023年期间,罗某某多次到宁夏收购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在自己租用的养殖场孵化饲养,而后出售获利。 于是,当地的杨某、李某等人就屡屡借着夜色的掩护,深入黄河湿地,在宁夏星海湖和内蒙古乌梁素海等处通过网捕、掏窝等方式猎获野生苍鹭、灰雁等幼鸟及蛋卵,出售给罗某某。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次,罗某某在运输被猎鸟类途经宁夏银川时,被公安机关截获。经过调查,罗某某共收购出售苍鹭、灰雁等幼鸟1000多只、蛋卵6000多枚。这其中,甚至还包括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疣鼻天鹅。 很快,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等,对罗某某等5人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罗某某等人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狩猎等行为,理应构成相应犯罪,承担刑事责任。”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朱武表示,对这样一起涉及野生珍稀鸟类保护的案件,仅仅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司法机关来说,显然还远远不够。 首先就是案涉鸟类的救护问题。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之一李某“秉性不改”,再次潜入湿地,猎获了苍鹭蛋2800多枚,并将其出售。被查获时,这批苍鹭蛋已由收买人实施了人工孵化。 “我们赶到现场时看到,由于孵化条件十分简陋,数十只幼鸟挤在同一塑料筐中嗷嗷待哺,有的还互相叼啄,许多幼鸟已经因为饥饿、受伤、冻病而死亡。”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法官王唯君回忆起当时的情形,仍然感到很痛心。 法官当即认为,案子当然要审,救助幼鸟也刻不容缓。于是,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与林草、森林公安等部门紧急召开联席会议。经多方协调,委托石嘴山市平罗县野生动物救助站对幼鸟进行喂养,鸟儿们暂时有了适宜生长的新家园。 此外,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联合自然资源部门等多方努力,筹措86万元资金,用于救助这些苍鹭。 经过精心养护,曾经孱弱幼小的苍鹭幼鸟羽翼日渐丰满。在被救助4个月之后,1000多只苍鹭被顺利放飞。 鸟儿顺利放飞,相关人员也必须承担责任。 除了追究几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检察机关还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要求罗某某等赔偿鸟类损失、生态环境损害、人工饲养费等。最终,法院除了对罗某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外,还判决罗某某等赔偿相应生态损失共190余万元。 “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捕猎者和收购者共同承担鸟类损失、生态环境损害、人工饲养费及专家评估费,充分利用刑事、民事手段全面保护生态环境。该案的审理是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构建‘案件审理+生态修复’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模式,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生动实践。”朱武说。 审判一起案件还远远不够,司法机关要做的是真正助力解决这一类生态环境问题。 就在案件审理期间,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就及时总结协同保护、生态修复的相关经验,与相关地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及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订了协作共建框架协议,其中要求,共同打造集生态保护联合宣传、环境资源警示教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生态修复“劳务代偿”“补植复绿”等多元化功能于一体的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及修复示范点,共同推进生态环境法律宣传、法治教育工作等等。 而针对这些案件中暴露出的保护问题,宁夏法院、公安、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也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野生动物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可用于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对扣押野生动物的放归条件等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守护绿水青山是司法的神圣职责,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表示,未来,像宁夏保护野生鸟类这样的成功探索会越来越多,而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也将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多的司法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