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醒学习!7个国家安全教育警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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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绵竹市融媒体中心
日期:2025-04-16
案例1 石某某网上发布有害信息案 绵阳公安机关工作掌握,某大学在校学生石某某出于好奇,使用非法软件通过Google在境外网站搜索浏览某有害信息,为了炫耀“知识丰富”,石某某于2024年6月2日在某微信群内发布相关有害信息。根据调查情况,公安机关立即会同学院对石某某进行了教育谈话,掌握其动机和主观态度,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解散该微信群并具结保证书。 小知识: ★高校学生在网络发表歪曲、诋毁国家政策与制度等方面的有害言论,借助信息传播的快速性,极易吸引大量关注,误导公众,可能引发舆论混乱,破坏舆论生态,影响公众对国家治理的信任。有害言论多宣扬历史虚无主义、西方“普世价值”等错误观点,对处于价值观塑造期的高校学生产生潜移默化影响。同时,境外敌对势力可能会抓住学生有害言论的契机,煽动、蛊惑学生,策划活动,企图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国家稳定,严重威胁国家政治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以下活动:(一)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四)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五)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六)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七)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八)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案例2 利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售卖有害书籍案 宜宾公安机关在线索排查中发现李某、连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分别租用美国、香港网络服务器,搭建网站,非法售卖政治性有害书籍。经查,网站收录电子书共计2400余万册,容量超过2000TB,二人非法牟利达430余万元。在掌握二人犯罪证据后,公安部门依法对二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6月19日,江安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0万元;2024年9月13日,江安县人民法院判处连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万元。 小知识: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具体情形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等。例如,未经授权复制发行畅销书籍、擅自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教材等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等,就可能构成该罪。
案例3 依法查处“韩国某某协会”案 2024年8月,成都公安机关工作发现境外非政府组织“韩国某某协会”未在境内登记备案,与该市某单位、商家企业开展项目合作。经查,该协会自2024年以来多次开展项目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权某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小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九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案例4 非法向青少年群体传教案 2024年7月,绵阳公安机关工作掌握,被依法取缔的“中华某某”教会骨干成员李某、陈某某等11人以举办读书营名义,召集39名未成年人在某酒店开展非法宗教活动。公安机关立即行动,会同统战、民宗、文广旅、妇联和关工委等部门联合执法,对“中华某某”教会正在酒店组织未成年人开展传教活动进行依法查处,现场挡获50人,其中教会骨干成员11人,未成年人39人,收缴非法宗教书籍、宣传资料等153份。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陈某某等15人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对付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小知识: ★非法传教常针对价值观形成关键期的未成年人,灌输有神论、原罪说等宗教思想,侵蚀其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社会主义价值观,阻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威胁国家未来发展。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一)非宗教组织、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二)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三)在公共场所传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案例5 漆某某制售宗教非法出版物案 2024年1月,眉山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漆某某参与“净宗学会”非法渗透组织,歪曲中华儒释道传统文化,散布信奉他可以治病养生等歪理邪说,蒙蔽大量群众并制售宗教非法出版物。公安机关随即开展立案侦察,抓捕犯罪嫌疑人11人,查扣书籍15万余册,冻结涉案资金500余万元。 小知识: ★非法经营罪:如果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比如,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等情况,就可能构成该罪。
案例6 田某某等人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案 2024年以来,南充公安机关工作掌握,河北保定人田某某融合“弓长道”“一贯道”及佛教教义,自创“德善佛堂”会道门组织,依托微信群线上传教、敛财、精神控制,线下创立佛堂、坛点(道场)组织放生、集中法会及制作反宣品等,建立多层级传教架构,不断发展成员。公安机关查明其违法犯罪事实后,抓获以田某某为首的会道门骨干成员12人,缴获反宣书籍4万余册,查扣资金11万余元,移诉涉案人员12名。 小知识: ★“会道门”组织通常以宣扬佛教、劝人向善为名,通过向信众传播“三教合一、万教归一、三期末劫、天榜注册、地府抽丁”等具有典型会道门特征的迷信邪说等,对信徒实施精神控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7 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案 巴中市平昌县邓某通过QQ好友以10元的价格购买下载两部暴恐音视频保存至本人手机中并观看。2024年5月,巴中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邓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对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