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人注意!今日起施行!涉及德阳全域,有效期5年→
作者:     来源:今日绵竹     日期:2024-01-31    

 

为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近日,德阳市城管执法局、德阳市发改委、德阳市经信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德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办法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从源头、运输、消纳处置与

资源化利用等方面

规范了德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那么我们应该注意哪些行为

才能更好地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呢~

 

@德阳人

办法中明确了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社会公众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支持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建筑垃圾处置及其管理的舆论监督,曝光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

 

发现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可立即劝阻或拨打德阳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0838-12345)反映!

 

@德阳施工单位

办法中明确了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属地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办法中明确了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格。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条件。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和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时段、线路运输、严禁超载;

 

(二)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三)保持车辆整洁,专用标识,车辆号牌清晰,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

 

(四)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抛撒滴漏;

 

(五)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要求。

 

 

《德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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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规范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相关工作。

 

第二章  源头管理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第七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八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属地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第九条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按要求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窗口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开工(含施工许可)申请后,应当告知申请人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前,对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接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核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将依法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动态管理。需要对建筑垃圾进行消纳处置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布的运输企业名录中选择承运单位。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格。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条件。

 

第十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和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时段、线路运输、严禁超载;

 

(二)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三)保持车辆整洁,专用标识,车辆号牌清晰,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

 

(四)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抛撒滴漏;

 

(五)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  鼓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逐步淘汰在用的高污染排放车辆。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可以采取信息化手段管控运输渣土、土方等散装物料的车辆的行驶路线。

 

第二十条   因城市发展、举办重大活动、实施应急处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调整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禁行时间和线路的,以公安部门公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确需调整建筑垃圾运输的数量、时间、地点等,应向原核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运输路线调整的,需提前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有关安全职责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和运输规范制度,加强运输车辆维修养护和驾驶员培训,保证运输安全、规范有序。

 

第四章  消纳处置与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三条  根据城市建设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城市化管理区域内规划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城市化管理区域外由有权机关组织实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选址建设及处置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资源化利用。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利用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选址、设计及建设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回避、阻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等智能化监管平台,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等环节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和信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社会公众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支持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建筑垃圾处置及其管理的舆论监督,曝光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负有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德阳市行政区域内未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建筑垃圾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