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网居民阶梯电价调整方案公布
阶梯电价7月1日起执行
本刊消息 笔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四川省发改委决定完善四川电网居民阶梯电价政策,适当调整居民电价标准。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阶梯电量档次和电价标准
对四川电网“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将其月用电量由四个档次调整为三个档次,并对各档电量和电价标准进行调整。四川电网新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为:(一)月用电量在180度及以下部分,用电价格为0.5224元/度;(二)月用电量在181度至28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电加价0.1元,用电价格为0.6224元/度;(三)月用电量高于28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电加价0.3元,用电价格为0.8224元/度;(四)继续保留我省实行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低谷时段电价优惠,低谷电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顺加国家规定的2.4分/度。即:丰水期(6月至10月)的低谷时段电价按照0.175元/度执行,枯、平水期(11月至次年5月)的低谷时段电价按照0.2535元/度执行。
(五)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居民用户,其分档电量按同档次月用电量的2倍确定;在丰水期和平水期交替月份的低谷时段电量划分,分别按双月低谷时段抄表电量的50%确定;(六)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二、调整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标准: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标准在现行合表用户用电价格0.5224元/度基础上按国家规定顺加2.4分,按0.5464元/度执行。
三、设置免费用电基数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设置免费用电基数,标准为每户每月15度电。
为便于实际操作和电费结算,四川电网直供区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实行“先征后返”方式,每半年清退一次,免费金额统一为每月每户7.84元。通过“低保户”和“五保户”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进行发放。具体实施细则,由我委会同省民政等部门另行发文明确。经我委批准已执行四川电网居民用电目录电价的地方电网,免费电量的金额由各县级电网企业承担,统一执行标准为每月每户7.84元,执行方式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商民政部门确定。
四、执行时间:以上电价调整,四川电网直供区居民用户以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从7月1日起的用电量执行。考虑到智能电表需调整参数、工作量大,智能电表居民用户新电价的生效时间可推迟到8月1日前,此期间执行新、旧两种居民阶梯电价标准均符合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