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防疫管理人员?拘! 不暂停营业?罚!
作者:     来源:     日期:2021-08-18    

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更应该积极响应政府号召,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些行为万万不可取,否则,会面临着跟他们一样的后果……

8月1日下午13时许,王某(男,34岁,江苏宿迁人)欲从扬中市利民市场南门入口处进入该市场,因未戴口罩,市场管理人员根据扬中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7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要求,阻止他进入。后来,王某与市场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并殴打市场管理人员。扬中市公安局接警后,立即处置。目前,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几乎同时,在镇江市润州区,也发生多起经营场所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疫情检测的情况。

警方提示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觉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和《通告》要求,是每个人的义务和责任。

四类违法行为不可取

一、隐瞒旅居史、接触史行为

对于故意隐瞒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未按规定及时向社区报告、不执行隔离观察措施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为人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关键时段,仍然面临疫情境外输入和境内反弹双重风险。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境外行程、接触史、旅居史,或者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破坏疫情防控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散布疫情谣言

对于恶意编造并传播谣言等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为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关键时段,我们更要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于恶意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三、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疫情检测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无视政府防疫工作要求和防疫工作人员教育、劝导,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依法履行职务,对一定范围内政府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等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为人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公民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相关《通告》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齐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如公民不配合防疫工作,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犯罪的,则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如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犯罪的,应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四、经营场所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对于相关场所负责人在民警已提前登门劝说情形下,无视人群交叉感染风险,采取继续经营的方式拒不执行人民政府通告中相关措施要求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为人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公民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相关《通告》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齐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