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作者:     来源:     日期:2021-07-06    


(竹)应急执行催告〔2021〕执法-03号

绵竹市艺舟双楫广告工作室: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竹)应急罚〔2020〕执法-32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

?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2万元(贰万元整)缴至绵竹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建设银行绵竹支行,账号51001647226050587987。  

□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竹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