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 降低社保费率新政来了
作者:张娟     来源:     日期:2019-05-08    

本刊消息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自今年5月1日起,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社保缴纳基数等新政策。

《办法》明确,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今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同时,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

就社保缴费基数,《办法》明确,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综合方案》)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要求,从今年5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此外,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比例逐年过渡,其中:2019年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2020年为55%,2021年为60%;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从今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本着便民和规范管理原则自行确定。

《办法》还要求,稳定现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继续按现行征收体制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待国家明确移交时间和移交标准后,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妥善处置企业历史欠费清收工作。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不得自行对当地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