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元旦实施 六项扣除精准减税
作者:何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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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12-27
本刊消息 继10月1日“起征点上调”和税率级距调整率先实施后,2019年1月1日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全面实施,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支出可在申报纳税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充分体现了个人生活和支出的差异性和个性化需求,切实降低税负,实现精准减税。 子女教育:每个孩子每月1000元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全日制学历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前教育为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一经约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对扣除方式的约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扣除。法定监护人不是受教育子女父母的,比照上述原则扣除。 继续教育:每月400元或当年36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纳税人工作后再接受研究生及以上的学历教育,只能由纳税人本人申报学历继续教育支出扣除。纳税人要注意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以备检查。 大病医疗:限额增至8万元,可选择由配偶扣除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范围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扣除方式为限额内据实扣除,在次年汇算清缴时扣除。 住房贷款:首套房贷,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 最长20年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年度可以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住房租金:额度分城市,扣除800元到1500元不等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除上述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额度可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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