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17种抗癌药品纳入绵竹医保
作者:张娟
来源:
日期:2018-11-19
本刊消息 11月15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2018年11月1日起,包括12个实体肿瘤药和5个血液肿瘤药在内的17个抗癌药品纳入我市医保报销范围,全部实现前端直接结算。 据悉,这17种抗癌药品分为两类,一类是分子靶向药,包括西妥昔单抗、阿法替尼、阿昔替尼、安罗替尼、奥希替尼、克唑替尼、尼洛替尼、培唑帕尼、瑞戈非尼、塞瑞替尼、舒尼替尼、维莫非尼、伊布替尼、伊沙佐米;另一类是非分子靶向药,包括阿扎胞苷、培门冬酶、奥曲肽。这17种抗癌药品均为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的肿瘤治疗药品。涉及非小细胞肺癌、肾癌、结直肠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等多个癌种。 这17种抗癌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后,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药品单行支付。即城镇职工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5%;城乡居民医保第二档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30%,城乡居民医保第一档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35%。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使用上述药品的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按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负担一次起付金额。 报销比例按我市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规定执行,其中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凭治疗责任机构处方在医药企业购买上述药品的费用,按二级医院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个人支付上述药品的费用累计不超过15万元,且纳入个人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封顶金额计算。参保患者使用上述药品发生的费用,在扣除个人先行负担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后,剩余部分纳入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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