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650元 今年7月1日起执行
作者:张娟     来源:     日期:2018-08-08    

本刊消息 8月3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8]19号)要求,经德阳市政府八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80元调整为16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4.4元调整为每小时17.4元。

据悉,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等期间,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获得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