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失业保险金上调为每月1104元
作者:张娟
来源:
日期:2017-12-08
本刊消息 记者从市就业局获悉,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要求,从2017年10月1日起,我省将各地月失业保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调整为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调标后失业保险金为每月1104元 据了解,从10月1日起,我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的80%执行,即为每月1104元,上涨138元。 市就业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1年以上且无欠缴,并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岗位,无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企业可以用稳定岗位补贴去支付职工转岗培训补助、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这样可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脱困发展,从而降低职工失业风险、减少社会失业人员总量,积极助推就业局势持续保持总体稳定。 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据了解,失业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同时,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也有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3个月;累计缴费满两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累计缴费满三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八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5个月;累计缴费满八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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