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我省开征水资源税
作者:何菲
来源:
日期:2017-11-30
普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变
本刊消息 全国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共有9个,四川省是其中之一。全国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本次改革后,家里水价会不会涨?哪种情况可以“免交”?11月29日,记者采访了市地税局综合税政股股长陈莉。 陈莉介绍,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目前财政部明确的四川地区地表水最低平均税额为0.1元/立方米,地下水最低平均税额为0.2元/立方米。 同时,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将按照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在国家规定幅度内适当提高超采区适用税额标准,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倍征收。“只要企业不超定额取用水,水资源费改税后差别不大,但是一旦超额用水,水资源税便会发挥作用。”陈莉表示。 据悉,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按照非超采区税额的2-5倍确定;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业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 面对水资源新税改,也有不少市民表示,生活用水会不会迎来新一轮价格上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必须经过听证会,而此次水资源费改税不涉及普通居民生活用水,只针对用水量较大的企业。”陈莉强调,水资源税的纳税对象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而普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会有任何变化。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纳税周期一般按季或者按月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按次申报纳税。”陈莉告诉记者,水资源费改税主要目的是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引导和鼓励利用地表水资源,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加强水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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