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八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再次提高
作者:何菲 刘平
来源:
日期:2017-02-23
本刊消息 2月17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我市再次提高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等八类优抚对象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将惠及全市5000余名优抚对象。 据悉,此次提标范围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和“三属”(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以及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和部分老年退役士兵等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 调整后,在乡复员军人(指在1937年7月7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55元。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80元;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 同时,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增加后达到每人每月340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每人每月补助25元。 记者了解到,本次提标最大的亮点是取消了城镇“三属”与农村“三属”抚恤标准差别,实行统一标准。其中烈属标准提高到每年2103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标准提高到每年18050元,病故军人遗属标准提高到每年16980元。同时对全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也有所调整。 据了解,新的抚恤补助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日前我市已对2016年10月至12月的款项进行了差额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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