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作者:何菲     来源:     日期:2016-06-22    

  本刊消息 6月8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绵竹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于近日正式出台。根据规定,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也正式启动。

  据了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缴纳的资金。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等。

  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从今年起,我市调整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主体,明确市地税局为征收单位,我市辖区内的所有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今年开始,都将在市地税局缴纳残保金。此外,残保金的起征点和征收计算标准也有所调整:起征点调整为用人单位年均在职职工人数20人,即年均在职职工人数低于20人的用人单位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计算标准也由以往的上年“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整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根据规定,安排了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残联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经审核确认安置比例达到标准后,可不缴纳保障金。对未达免缴标准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至9月向市地税局申报缴纳保障金。未按规定缴纳的,将按有关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