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作者:何菲     来源:     日期:2016-04-13    

  本刊消息 4月11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对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进行了全面提高,其中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由1130元/月提高至1246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由678元/月提高至748元/月。调整后的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记者了解到,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和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市按孤儿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建立起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并实行城乡统筹。据悉,2014年全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增长幅度为10.3%,根据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求,我市同幅度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规范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我市将加强对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确定专人负责孤儿信息录入和资格审批,及时核定新增对象,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及时核减,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确保发放对象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情况一致,以保证孤儿数据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同时还将加强对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结报,坚决杜绝瞒报、漏报、虚报现象,并对孤儿养育状况实行定期检查,以切实维护孤儿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孤儿健康幸福成长。

  据统计,我市目前共有孤儿31名,其中今年超龄核减2人,新增孤儿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