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惹纠纷 人民调解促稳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0-19    
       土地权属纠纷是农村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这类纠纷处理不好,将极大地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近日,广济司法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通过两个月的不懈努力,成功化解一起群体性纠纷,有力维护了当地社会稳定。
鱼塘租赁费引发土地权属纠纷
       2011年6月15日一大早,广济镇某村的9组、10组村民约100余人集体来到广济镇人民政府强烈反映,该村村委会于今年初将1983年村上与9组、10组共同修建的100亩鱼塘中的80亩填平后租给了一家建材厂,租金全部由村上收取。村民认为土地是9组、10组村民的,应该由两个村民小组的村民享有土地租赁费,请求镇政府予以解决。
      村民的来访,引起了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该镇立即组成了由司法所牵头的工作组。工作组在耐心听取了村民反映的情况后,迅速展开了驻村调查取证工作。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两个村民小组的村民情绪激动,又连续多次到市上、相关部门和德阳上访。
       调查中,广济司法所所长唐朗兴意识到,广济镇沿河鱼塘较多,如果此次纠纷处理不当,将有可能引起全镇14个生产队,涉及400余亩鱼塘的类似纠纷,如果让矛盾发展下去,还可能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引发更大的纠纷甚至流血事件,必须充分运用人民调解,妥善解决。
依法调解 当事人最终达成共识
       调查过程中,工作组采取调查走访、个别谈话、召开专题会议等多种形式,搜集证据材料,掌握详细情况,给村民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并组织大家学习相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让村民懂法。司法所人员还积极寻求市司法局的帮助,并多次和市国土、农业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得到业务指导。
      为了防止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再次发生,在查明纠纷的原因和事实后,司法所人员认为要解开双方的矛盾,不仅要从情理上做工作,还要多从法律上下工夫。于是,将双方当事人请到一起进行公开调解。为了搞好此次调解,司法所调解员做了充足的准备工作,从法律角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剖析,耐心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和国家政策,使双方当事人对国家土地相关政策有了更多的认识和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4款、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8条、第21条、第26条有关规定,认定该村修建的100亩鱼塘其土地性质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归原村委会集体,80亩土地租赁费则依据相关规定双方进行分配使用。
       在司法所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耐心调解下,村民愿意放下心中的芥蒂,依法解决土地确权纠纷。在广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双方当事人最终在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捺印,一场群体性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本刊记者 王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