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再提高
作者:何菲
来源:
日期:2016-01-26
本刊消息 日前,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从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 在乡老复员军人(1937年7月7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975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40元;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及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试退役人员,其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60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前未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达到每人每月300元;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将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20元生活补助。 同时,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将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58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4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则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据悉,此次调整将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并确保在2016年春节前,将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按新标准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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