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异地死亡 司法所跨省调处
作者:本刊记者 王虹
来源:
日期:2011-10-11
2011年8月28日中午,正准备吃午饭的金花镇司法所所长尹邦杰接到该镇玄郎村一组村民向某家属的求助电话,说现年42岁的向某在江苏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打工,发生工伤事故身亡。尹邦杰闻讯,随即向镇上汇报了情况,并很快了解到死者向某的家庭情况:向某家庭非常困难,父母均是残疾人,而且父亲常年生病,两兄弟一死一残,还有一个跟随他在江苏读书的儿子,妻子长年在外打工,联系很少。为了切实帮助死者维权,镇上作出了让尹邦杰赶赴武进的决定。在了解事件的大致情况后,29日天刚蒙蒙亮,尹邦杰和该村村干部便火速赶赴武进洛阳镇。到达出事地点后,尹邦杰第一时间和当地司法所取得了联系,随后经现场调查查明:死者向某在洛阳镇当地长期打临工,出事时正受雇于一私人老板,从事工棚的搭建工作,当天意外摔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在武进区洛阳镇司法所里,尹邦杰认真听取了当地司法所梅所长对该事故的详细介绍以及当地政府对该事故发生后的具体安排后,向梅所长提出了两地司法所共同联合调解此事的建议,力争尽快使死亡的绵竹籍农民工向某获赔问题得到解决。在经过多方努力找到老板后,两地司法所人员妥善安排死者亲属到附近旅社居住,安抚死者亲属的情绪,从情理到法理,详细分析事故发生的“来龙去脉”,逐步引导向某亲属走依法维权的道路,并明确表态:一定会让他们感到“虽在异乡不为异客”。在稳定死者亲属情绪后,两地司法所所长又向该老板反复说明国家法律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务工人员因工死亡有权得到合理的赔偿。 在调解中,因为向某系农村农业户口,承包工程的雇主方代表人只同意其赔偿的标准按照户籍所在地农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各项赔偿数额。尹邦杰了解到向某已经在江苏打工很多年,且有固定的收入,其赔偿标准应按照当地人均年收入计算赔偿数额,为此,双方各执己见。 通过两地司法所长达半月的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双方就参照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达成一致协议,向某的亲属一次性获取各项赔偿款55.8万元。死者家人拿到赔偿款后,紧紧握住两位司法所长的手,留下了感动的热泪。在此次事故中,我市金花镇司法所与武进区洛阳镇司法所成功联手办案,圆满化解矛盾,不仅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基层司法所在以后处理跨区域案件协调工作上开辟了一条新路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