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小微企业再收减税“红包”
作者: 张娟     来源:     日期:2015-10-08    

  10月1日起,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扩大至30万


  本刊消息 日前,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有关文件要求,自今年10月1日起,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扩大至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

  根据国家税收新政,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新政还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

  据介绍,以下两种情形,将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一是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微企业;二是2015年10月1日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

  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是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二是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三是2015年度新成立小微企业的起始营业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据悉,自2010年开始,国家便对小微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本次政策调整在内,国家已先后五次扩大了政策实施范围。这次政策调整,将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强其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也是稳增长、调结构和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力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