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380元
作者:张红
来源:
日期:2015-09-11
今年7月1日起执行 继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保障和改善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生活水平的重要手段。今年6月,省政府召开第八十八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1250元、1400元,分别调整为1260元、1380元、1500元;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1.5元、13.2元、14.6元,分别调整为每小时13.2元、14.4元、15.7元。为严格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收入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保障和改善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生活水平,我市广泛征求意见并参考周边县市州调整情况,选择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档执行,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3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4元。 记者还了解到,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最低工资不包含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以及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获得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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