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亮点解读
作者:刘菲      来源:     日期:2015-03-26    

  本刊消息 3月15日,是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周年,同时也是《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开始正式实施之日(以下简称《处罚法》)。为什么要实施《处罚法》,新的《处罚法》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了哪些保护和界定?日前,记者来到市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听取了工作人员就《处罚法》的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一:保障“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已拆封不是拒绝理由

  “对不起,亲,货品已经拆封,我们不予退货。”15日起,网购7日内,电商再以这样的理由拒绝退货,将有可能面临罚款。

  市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廖代庆向记者介绍,《处罚法》对新《消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进行了细化,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如“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等情形之一,超过15日不予退货的,将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行为,工商部门将依照新《消法》第56条给予处罚。根据该条款规定,商家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工商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以下的罚款等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亮点二: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出售也不能发促销短信

  在廖代庆看来,《处罚法》加强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并明确了哪些属于消费者个人信息,这是其中的另一个亮点。“例如个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以及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健康状况等都属于个人信息。”他介绍,在《处罚法》中提出,经营者违反正当、合法、必要原则,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工商部门都将按照新《消法》第56条进行处罚。  

  亮点三:对“霸王条款”加大处罚力度

  “经营者在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时候,往往出现使用格式条款,也就是里面很多“霸王条款”,其中存在对消费者的愚弄和欺骗,所以说最终解释权属于“霸王条款”之一。”据介绍,《处罚法》加大了对“霸王条款”的处罚力度。

  廖代庆说,对于格式条款的规范,国家工商总局早在2010年就出台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而新《消法》将经营者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这些东西,与格式条款一起作了并列表述。也就是说,《处罚法》参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规定了同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