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低保”让困难群众得实惠
作者:何菲     来源:     日期:2015-03-12    

  本刊消息  因家庭贫困,剑南镇的邓某多年来一直是镇上的低保户。2014年,社区工作人员在进行常规入户调查时发现,邓某当年已顺利在某企业就业,企业方也为其购买了社保等,其月收入达2000余元,已远远超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相关规定,社区工作人员当月随即取消了邓某的低保待遇。

  为确保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在阳光下运行,有效解决“骗保”、“错保”、“关系保”、“人情保”等问题,近年来,我市加大城乡低保对象动态化管理,不断收紧低保审批制度,严格开展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工作,将家庭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保障对象,及时清退出低保范围。2014年,因死亡、家庭收入变化等原因,全市共取消城市低保待遇181户、356人,调减78人;取消农村低保待遇137户、242人;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增加城市低保444户、882人,增加农村低保1165户、1249人,有力实现了低保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让有限救助资金发挥更大作用。

  同时,为确保低保工作在阳光下运行,我市以社区为单位,建立社区低保人员家庭人口、收入状况及住房变动状况等信息动态管理定期报告登记台账,通过民政、住建、人社、公安等多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全面掌握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房产、车辆、社保等经济情况,定期核查低保家庭人口变化和收入变化,及时调整或取消低保待遇,确保城乡低保对象能进能出;坚持低保对象“两级管理,三级联审”的工作机制,把牢低保“入口”,加强低保申请人审核力度,确保对象准确,情况清楚,基本实现无错保、无漏保;大力推行低保政策、低保程序、低保审批“三公开”,及时公示低保对象名单,公开举报方式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符合条件的群众一个不漏,不符合条件的群众一个也不能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