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消息 1月27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将再次提高,其中伤残人员的残疾人抚恤金在现行基础上提高约20%。
“调整涉及8类优抚对象,包括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的在乡复员军人。”市民政局优抚科副科长刘平介绍,从2014年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约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也有所提高。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1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775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90元;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60元;烈士老年子女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据悉,新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补发资金将于春节前全部发放到位,预计将惠及全市5000余名优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