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1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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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05-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我市征收2011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地处本市城区、建制镇、工矿区的自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出租,应当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上半年征收时间:2011年5月31日之前。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地点:1、企事业单位到辖区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2、剑南镇辖区的公民个人营业用房到绵竹市政务中心B区二楼地税窗口申报、缴纳。 四、逾期不申报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绵竹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5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