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解读之四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10-24    

  10、本地居民在凌晨两点后在娱乐场所、网吧、酒吧、茶楼、影剧院、洗浴场所等滞留的人员是否需要登记?

  答:《办法》第九条作为倡导性规定,此类人员也需要进行登记。在具体解释中,可明确信息登记申报的主体是娱乐场所、网吧等经营业主,凌晨两点后在这些场所消费或滞留人员有提供真实个人信息的义务;场所经营业主应当明确告知凌晨两点后仍在场所内消费或滞留人员需要提供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经多次宣传解释无效的情况下,可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情况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11、日常(含节假日)外地人员探亲访友、游玩,并在亲朋好友处住宿的是否需要登记?

  答:《办法》要求对所有流动人口异地居住进行信息登记,在具体执行中考虑人性化的要求,对到具有本地户籍的人员家中探亲访友居住的,可不申报信息。

  12、《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告诫警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是否适用于所有违反《办法》的责任追究?

  答:《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明确对相应违反规定的行为,可分别执行一事一罚。第十四条主要是针对流动人员数量多、频率高且容易藏污纳垢的重点对象违反《办法》的处罚规定,如出租房屋尤其是群租户、散租户、家庭旅馆和其他留宿、滞留人员场所,不按规定登记申报信息的,除适用《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的处罚规定外,对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办法》规定的,还可给予告诫警示和其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