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解读之三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10-23    

  7、违反《办法》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办法》规定,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告诫警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统一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这一程序,给责任主体提供了改正错误的机会。《办法》分别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明确了三档不同的经济处罚标准,对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流动人口个人处200元罚款,对不如实登记、申报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个人信息的出租房屋业主处500元罚款,对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留宿、聘用流动人口信息的单位、场所和不如实登记、申报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个人信息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处1000元罚款。

  8、《办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哪些措施?

  答:《办法》规定,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获悉的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

  9、同一城市跨区居住的人员是否纳入流动人口信息登记?

  答:《办法》明文规定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因此跨区居住的人员应当纳入登记。在具体执行中,对于在中心城区的区与区之间流动的人员是否纳入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各地可根据便民需要和方便管理的实际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