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起,四川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之一)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03-25
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将原第十四条第二项“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标志着群众期盼已久的单独两孩政策在四川正式实施。 “五大步骤”有序推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落地 党的十八届三中会全作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的决定后,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启动实施工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并作为2014年重大改革任务全力推进。按照“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有序实施、风险可控”的原则,我省坚持“五大步骤”有序推动单独两孩政策落地。 开展调研论证。去年,对全省18个市、126个县(市、区)的15万育龄群众进行了抽样调查,开展了全省人口发展态势研究。组织开展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政策立法后评估工作,形成了评估报告。 征求各方意见。开展了育龄群众生育意愿调查,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的建议意见。召开了全省市(州)人口计生委主任座谈会,听取了基层对启动完善生育政策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及风险防控应对建议意见。 起草实施方案。从我省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起草形成了《四川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四川省人口形势及生育水平评估报告》、《四川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工作基础及政策风险评估报告》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省委、省政府审议。2月12日,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及有关备案材料,并经省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审查。3月18日,国家卫计委复函省政府,同意了我省报备意见。 省人大审定批准。2014年3月20日,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标志着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 以下三类家庭界定为单独家庭,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相关规定和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际情况,以下三种情形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二)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三)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由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的。 第一种情形是单独两孩政策的主要人群。第二和第三种情形是在广泛征求基层和省级相关部门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的,这充分体现省委、省政府对这部分群体的人文关怀,既有利于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又便于基层操作。同时,为了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和公平性,省人口计生委要求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形,要逐级请示,不得自行放宽或缩紧政策口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