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困难群众可获20种重特大疾病救助
作者:何菲     来源:     日期:2014-02-21    

  本刊消息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从2013年8月1日起,我市进一步加大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力度,积极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及社会慈善等多方资源,切实增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综合效能,着力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据了解,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因医治重特大疾病经各种报销及补助后仍难以承担医疗费用的,且符合城市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及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条件之一的困难居民,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据悉,此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肝硬化失代偿、急性心肌梗塞、瘫痪、脑中风后遗症、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脑出血后偏全瘫、精神病、严重帕金森氏病、风湿性心脏病、严重III度烧伤、硬皮病、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20种疾病。此外,符合救助条件的城镇重特大疾病患者,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给予门诊救助,全年个人门诊救助金最高可达2000元。

  同时,此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将取消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在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实行按比例限额分段救助。其中,救助对象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剔除各类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费用、医疗单位按规定已减免的费用,以及社会捐赠资金和政策规定不纳入救助的药品自付费用后,个人负担超过500元的,可申请医疗救助。据悉,根据救助比例,我市特殊困难人员重特大疾病救助金年累计可达8000元,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年累计救助金可达1.5万元。